湖北工程学院2019年普通专升本《民法总论》考试大纲_考试大纲_普通专升本_学而网

2023-04-24 19:11:56

湖北工程学院2019年普通专升本招生简章已出,想要报考的同学需要提前了解报考专业以及考试科目,下面为大家带来民法总论的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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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应按本大纲的要求,初步了解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件,民事主体的种类及其基本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特别是物的种类、分类标准及意义,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内容,代理,诉讼时效与权利的行使。本课程是应用型学科,要求在学习中能够准确掌握基本理论和主要法律制度,并能够初步运用民法学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对真实案例进行一定的法律分析。

1)熟练掌握民法的含义及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2)熟练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掌握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保护

2)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我国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和具体的类型

3)掌握监护的概念和目的、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5)掌握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程序和宣告失踪的效力

6)掌握宣告死亡的概念、条件、程序和宣告死亡的效力以及死亡宣告的撤销及其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法律效力

1)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和法人的分类

5)掌握法人变更的类型、法人终止的原因以及法人清算的概念、种类和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性质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应具备的要件

1)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特征和应具备的要件

3)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成立、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损益的分配和债务的承担。

6)掌握有限合伙的概念、特征、设立、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人特有的权利与特殊规定

7)掌握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以及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5)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3)掌握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以及意思表示的解释

5)掌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对条件和期限的要求

6)掌握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后果)

1)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和代理的适用范围

4)掌握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代理权的行使原则、滥用代理权的主要类型以及代理权的消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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