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考生志愿、录取批次及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由微机出档。
提前批:7月7日--9日“3+4”本科录取。在“3+4”本科录取时,如出现考生分数并列导致超出招生计划的情况时,按照以下科目顺序:语文、数学、英语、文综、理综,依照单科成绩高低进行录取。
3.市直普通高中录取由市考试院组织实施,市考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考生志愿按照先统招生后名额分配生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名额分配生招生计划原则上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条件是学生学籍必须在本校,并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正常转移学籍、休学以及进城农民工子女的名额分配生资格认定,由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各额分配生资格由所在学校进行公示,审查由各县区教育科(股)负责。
录取“3+4”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具有我省初中三年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录取五年制和“3+2”高职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当年中考的初中毕业生。
4.凡进行自主招生的中职学校录取的普通中专班,凭考生的应往届初中毕业证复印件、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到市考试院办理录取手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凡依照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录取工作必须依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当地招生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民办学校招生按批次及考生志愿,由招生部门一次性提供给所报学校,由学校审查录取,并到同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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