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八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第十六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第十七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三)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第十八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第十九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第二十二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第二十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第十一条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①担任工程设计中电气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项及以上的一级和特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及以上工业项目(其中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初审。(三)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电气专业委员会。(四)电气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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